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
2022-11-10
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
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
第一條 為規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交易所”) 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中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和受理行為,制訂本細則。
第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期間,向交易所提出陽光受讓申請,并遞交《意向受讓申請書》、相關附件等紙質材料及交納交易保證金,確認已知曉信息披露內容中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,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規則。
第三條 《意向受讓申請書》主要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、受讓標的、受讓底價、相關承諾等內容,意向受讓報價的受讓底價不低于轉讓底價。
第四條 意向受讓方對《意向受讓申請書》填寫內容完整性、準確性以及提交材料齊全性、合規性負責。
第五條 交易所在受理受讓申請材料后,對《意向受讓申請書》及其附件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審核。
第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允許聯合受讓的,可接受聯合受讓體報名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合受讓體,向交易所提交受讓申請,參與受讓。
第七條 聯合受讓體應提交相關協議文本,聯合體參與受讓的,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收購協議,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,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。 聯合受讓體包含自然人的,應該提供《聯合受讓協議》有效公證文件。
第八條 意向受讓方在意向受讓登記時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,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處置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。
第九條 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《意向受讓申請表》及受讓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,對符合條件并按時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進行意向受讓登記。
第十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。